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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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4月23日电(方伟彬 林媛)广州互联网法院23日在广州召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路径分析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法院2019年至2024年以来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审理现状进行全面梳理,认为现有网络虚拟财产应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体现现实财产或利益的网络映射体,即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店铺和部分网络账号等;一类是网络世界构建的纯虚拟财产,即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NFT及加密货币。其中网络构建类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创制物,既包括数据创制,也包括价值创制,其价值具有虚拟性。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相应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直播账号、流量、XIN币、数字藏品等多种类型,涉及游戏账号交易、虚拟财产权属分配、虚拟财产安全保障、网络流量劫持、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等热点、难点问题。

通报称,在王某甲诉繁某公司、王某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王某乙借用表姐王某甲的身份证号在繁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了直播账号,并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直播收入由王某乙持有。

本案例系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权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理念融入到权益分配中,虚拟财产权益给予付出劳动的一方,符合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社会财富的价值导向。

在中某公司诉刘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中,中某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刘某入职中某公司后即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后刘某私自将微信账号更名,并将昵称由“中某公司UV-刘某”变更为“刘某”。

本案系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微信账号引发的纠纷。在诉争账号并非使用公司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的情况下,本案从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的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判定企业对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员工离职,拒不返还工作微信账号,构成对企业就该虚拟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的侵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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